苏宁、小米回应被财政部点名:相关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

发布时间:2018-10-30 来自: 湖南易图 浏览次数:1062

       湖南易图科技小编整理:财政部日前对外发布《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容显示,在检查中发现,互联网行业呈现轻资产运营、股权与债权投资相互交织、管理架构与法人实体分离、业务运营无疆域限制等突出特点。部分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等问题比较突出。其中,包括小米、苏宁易购等互联网上市公司都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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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有相关媒体报道称,小米、苏宁等存在偷税逃税现象。对此,苏宁易购官方事后回应称,公告显示财政部在检查中发现苏宁存在的“资产转让未同时转递延收益531.89万元、重复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42.28万元”问题,此问题为财政部在检查时发现的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而非所谓的“逃税等问题突出”。


      而财政部指出的 “资产转让未同时转递延收益531.89万元”是指苏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没有同转递延收益,与纳税无关,且事实上苏宁已经就该收入全额、依法、及时地缴纳了税款。 关于“重复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42.28万元”该重复申报问题存在,是会计工作中的失误,其导致苏宁漏缴了以342.28万元为基数计算得出的40万余元的所得税。


       苏宁方面表示,对于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中提及的问题,苏宁高度重视,已经组织公司内部进行认真核查,对于指出的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已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引以为戒。


       同时,小米方面也回应称,相关报道涉及小米的部分与事实严重不符。财政部此次公告的检查为2017年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是针对2016年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的检查。根据财政部公告,小米存在部分费用摊销核算错误、对外赠送商品未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申报缴税、报销发票管理不规范、费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以上问题均已整改完成,并获得财政部认可。


       部分费用摊销核算问题,主要为房租及部分装修费用摊销的起始时间以及部分共用费用在集团企业间的分摊存在一些偏差,公司已经进行了相关账务调整,不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


       小米称,对外赠送商品未作视同销售行为申报缴税问题,仅涉及部分赠送商品,涉及税款约人民币60余万元,上述问题我司已经纠正,并已经向税局申报缴纳完毕。报销发票管理不规范、费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涉及费用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财政部主要是从制度管理上指出,公司应该将报销审核的审批权限和细则明确在财务制度中。集团后续已经完善了相关制度。


       小米表示,依法纳税是小米集团恪守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不存在相关媒体误读的存在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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