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群主”要实名且负责 违规者将降低信用等级

发布时间:2017-09-09 来自: 湖南易图 浏览次数:138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昨天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首次对“群主”的责任进行明确,要求“群主”需履行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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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表示,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暴力恐怖、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依法规范。

为此,《规定》指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至于互联网群组的具体定义,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群组即是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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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平台方,《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规定》具体内容有:

一、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此外,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也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平台方,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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